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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成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初审(Q11109)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07-07-04 【字体:  】 【关闭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材料送交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对材料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由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行政审批办公室。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考察评估结果提出审
批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5.主管领导在资格认定报告上签字后,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
批办公室验印。

二、前提条件
全省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选的简历、身份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工作人员10人以上);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申请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使用证明;
8.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50万元);
9.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

五、承诺时限
从受理到报送劳动部 30 个工作日完成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