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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Q11110)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null    时间:2007-07-04 【字体:  】 【关闭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在将审查合格的材料转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应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条件标准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机构)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行政审批办公室。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考察评估结果提出审批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结果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5.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审批同意建立职业技能
鉴定所(站)的单位下达批复,同时发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6.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审批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站)的单位,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二、前提条件
省直属单位、委托省审批的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申请成立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市、州所属单位申请成立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行业特有工种申请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1.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意义、目的和设想;
2.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
3.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情况;
4.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
5.考核工位数、场地和设备分布图;
6.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资质材料;
7.常设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二)填写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