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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发证(Q11108)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07-07-04 【字体:  】 【关闭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审查合格材料的申报单
位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对材料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考察评估结果进行例会讨论,提出审批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1. 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审批同意设立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的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二、前提条件
必须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制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来源、生产产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营范围及场地、设备资金来源等);
2.填写完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1. 资金来源证明(集资办企业的,必须提供经公证的集资协
议);
2. 企业章程;
3. 从业人员名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就业
登录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第66号令)

五、承诺时限 
30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