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到企业现场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复,不 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二、前提条件 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 具体条件如下: 1.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采购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等行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表; 3. 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并签字盖章的证明。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