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1.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予以批复,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二、前提条件 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2.企业成立工会组织的批件;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全体职 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有关决议; 3.协商首席代表的资格、代表的身份证件和职务证明; 4.《集体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等; 6.《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附件材料、文件或资料等。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