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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审批(Q11113)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07-07-04 【字体:  】 【关闭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
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经材料审查合格的申报
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对材料不合格的指导其准备合格后再受理。
3.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考察评估结果进行例会讨论,提出审批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审批同意设立职业介绍
服务机构的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同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考察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

二、前提条件
省属单位新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原有机构增加职业介绍服务项目;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或原有企业增加职业介绍服务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新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递交如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到省政务
大厅劳动保障厅审批办公室窗口领取或到省劳动保障厅网站下载);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明确业务范围);
4.场地证明(面积约15平方米,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
赁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5.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
绍资格证书。
(二)原有企业或机构增加职业介绍项目的递交如下材料: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 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
4. 场所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协议)
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2号),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