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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Q11114)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作者:    时间:2007-07-04 【字体:  】 【关闭
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
2.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审查资格,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名单报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备案后,组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3.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参考人员考核成绩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对成绩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前提条件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具体详见报名简章)。

三、申报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明;
3. 申报上一个等级的劳动者要带原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2寸免冠照片5张。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1.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五、承诺时限
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