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程序 1.申报人向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大厅)提交人员安置方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2.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材料分送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处; 3.由省劳动保障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行政审批办公室; 4.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考察评估结果提出审批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 5.主管领导在审批工作单上签字后,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验印。
二、前提条件 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安置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 2、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方案; 3、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关闭破产立项的文件;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填写完整的《吉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6、《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备案表》;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8、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财务和债务情况的审计材料;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和收费依据 1.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 2.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59号)。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