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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专访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09 【字体:  】 【关闭

         2008年1月9日上午8时30分,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将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等劳动保障工作接受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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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持 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来了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他将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等劳动保障工作接受本站专访。崔厅长,您好!
[崔 力 夫]:
    你好!各位网友好!
  [主 持 人]:
    崔厅长您好,2007年初,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全年要完成好十件民生实事,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崔 力 夫]:
    2007年初,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年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厅党组确定并向社会承诺努力做好十件劳动保障民生实事。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积极围绕这十件民生实事,充分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明确推进落实措施,经过努力,十件劳动保障民生实事全部如期完成。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基本解决,在今年6月份就实现并保持了动态为零,截止2007年底,全省共援助零就业家庭48580户,实现就业65065人,援助率达到100%,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 
②全年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6万个,完成年初计划的101%,2005年?2007年三年时间累计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任务全面完成;
③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程效果显著,全年共为4.3万余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帮助3.36万人实现就业;
④城乡万名低保家庭适龄子女技能培训计划顺利启动实施,实现招生1.08万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8%,结业学员就业率达到了预期;
⑤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1万人,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人数不断提高;
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顺利落实,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长养老金89.5元,增幅达11.9%,切实让广大群众共享到了经济发展成果;
⑦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强力推进,全省参保人数达到405万人,扩面任务超额完成,有效缓解了看病难问题;
⑧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达到100%,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实现当期无拖欠;
⑨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7%,完成年初目标任务;
⑩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开通,不到半年时间受理电话总量就已突破8.5万人次,发挥了较好的咨询服务作用。
这十件劳动保障民生实事的落实,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一些最切身、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劳动保障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和发挥。
  [主 持 人]:
    崔厅长,在去年向社会公开承诺了十件民生实事全面完成的基础上,今年省劳动保障厅在这方面有没有进一步考虑?
[崔 力 夫]:
    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省劳动保障局长会议上,我厅围绕2008年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拟向社会承诺,今年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完成以下10件劳动保障民生实事:
①努力扩大就业,开展创业培训计划,实施万名小老板“515”培训促就业项目(创业培训5万人,打造1万名小老板,带动5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致富工程,大力发展劳务经济;
③健全零就业家庭长效援助机制,对新发生的零就业家庭和失地农民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1人相对稳定就业;
④普遍推行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免费技能培训;
⑤普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增加95元左右;
⑥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农村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⑦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保发放计划,全年社保基金征收202亿元(其中:征缴收入145亿元,中央和地方补助57亿元),确保各项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⑧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进医保;
⑨继续保持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实现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
⑩启动实施第二轮“吉林保安进北京”项目,输出1万人。
  [主 持 人]:
    2007年省政府将积极扩大就业,城镇新增就业达到40万人,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了省政府工作报告,列为全省八件民生实事的第一件。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请您介绍一下我省完成情况如何?今年又有哪些打算?
[崔 力 夫]:
    2007年省政府提出城镇新增就业40万人,并将这一指标纳入了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列为省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八件民生实事之首。一年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就业再就业主要目标任务已顺利完成,有的已超额完成。其中,实现城镇新增就业48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20%;实现劳务输出375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04.2%;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2%,比年度计划低0.58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围绕全省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通过开展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我省首创的以创业带动就业,被誉为“吉林模式”并受到国家肯定,并作为推进就业工作的战略举措纳入十七大报告之中。去年是我省连续第四年组织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通过深入开展“项目落实年”活动,全省创业培训完成4.3万人,完成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5998个,有效地带动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二是结合全省中心工作完善就业政策,通过政策扶持推进就业。一年来,我厅陆续出台多项政策举措,落实减免税费及相关补贴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进城务工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累计发放10.4亿元,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全国排名前四位,通过小额贷款扶持我省已累计带动14.96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三是围绕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着力构筑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截止2007年底,全省共援助零就业家庭48580户,实现就业65065人,援助率达到100%,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2007年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6万个,经过三年的累计开发,全省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已超过并将保持在10万个左右;实施万名低保家庭适龄子女技能培训项目,全年已有1.08万人陆续接受培训。四是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发展劳务经济是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举措。一年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全省共输出农村劳动力320万人,比2006年增加43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20亿元,比2006年提高了23%。同时,注重劳务品牌效应,打造出“吉林保安”、“吉林大姐”、“延边朝鲜族劳务”、“双阳鹿业劳务经济”、“农安服装工”等9个全国优秀劳务品牌。
2008年,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全面提升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预计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5.5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全省劳务输出39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315万人;全省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650元,增幅达到15%。
  [主 持 人]:
    崔厅长您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从2005年?2007年三年连续提高,而2008年?2010年还将继续三年连调,今年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方面能达到一个怎样的水平?未来几年劳动保障部门有那些打算?
[崔 力 夫]: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自1995年国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来,累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10次养老金,特别是2005?2007年连续三年调整,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去年1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8?2010年再次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体水平将高于过去三年,2008年的调整水平将高于2007年,同时将调整时间由原来的7月1日提前到1月1日,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又一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明确的调整办法,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我省2008年调整月人均标准为95元左右。退休人员最低可调整60元左右,最高可调整150元左右,调整后我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达到930元左右。本次调整继续采取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相结合的划档办法,并适当引入了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激励约束因素确定普调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养老金偏低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
未来几年我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继续扎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今年调整我们新引入了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效率因素,在调整办法上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近几年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办法的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继续坚持以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激励因素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起 “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尽早实行规范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逐步理顺早退休与晚退休、以及企业与机关事业同类人员之间待遇差距过大的矛盾。
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我省一方面将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另一方面还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补充作用,探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通过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两条渠道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为促进企业年金快速发展,使更多企业退休人员得到实惠,2007年,省政府决定将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税前提取比例由过去的4%提高到6%,这在全国是属于比较高的,必将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调动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今后,我们将继续大力推动这项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尽早建立起投资运营市场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是着力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不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给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支付压力。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未来几年,除了继续向国家争取资金支持外,我们的主要工作落脚点将放在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参保覆盖面上。今年,我们将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参保人数和基金双增长,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主 持 人]:
    谢谢崔厅长。我省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在2007年11月份就已突破400万人。有网友问,我省城镇居民医保今年还有哪些新打算,今后医保待遇是否有所提高?
[崔 力 夫]: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提前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人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经省政府申请,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我省作为全国唯一全省试点省份,已于近日被列入了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计划,这不仅标志着我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将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而且承担了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供“吉林模式”创新经验的改革重任。今年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的关键之年,省政府确定了在去年扩面指标基础上,到年底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要达到450万人,做到愿保尽保。在完成扩面指标的同时,我省初步考虑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大居民参保的补贴额度,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政府民生普惠制补助的实惠政策。二是在政策层面进一步研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建设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合理衔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重心将向社区延伸,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服务”上门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这项制度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主 持 人]:
    谢谢崔厅长。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些问题备受关注,请问崔厅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贯彻落实?
[崔 力 夫]:
    《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坚持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以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对我国实施多年的《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的部分条款备受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关注,也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招用劳动者后,最迟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招用的劳动者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上述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有正确的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当出现法定规定的情形时,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主 持 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原《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进行了废止,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崔 力 夫]:
    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在我省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由于对劳动合同管理缺乏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法律效力等进行确认。所以,劳动保障部于1992年11月1日出台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法律形式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不再需要对其法律效力再次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进行了废止。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明确规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取消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又该通过何种途径保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状况的掌控呢?
对此,根据《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刚刚下发的通知中特别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减员手续时,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来规定的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的《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从今年起也一并改为《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主 持 人]:
    随着春节等节假日的临近,很多群众都非常想了解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有哪些变化?
[崔 力 夫]:
    从2008年开始,新的国家公民放假节日由以前的10天增加为11天,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也相应有了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时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工资标准的计算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0.83,小时工资标准为月平均工资除以166.6。
那么,只要劳动者在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11个法定假日里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3倍的工资或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三倍的补休时间。
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他在法定假日中的日工资报酬应该是10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他的小时工资应该是1000元除以166.6后再乘以3。除法定的11天假日外的其他休息日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2倍的日或小时工资。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劳动者1.5倍的小时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劳动者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主 持 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请问这部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特点?
[崔 力 夫]: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又一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从整个制度上来看,更加完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