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医疗保险(11)
(1)有变更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局领取变更后的缴费通知单,并按核定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未变更缴费的单位,仍按上月缴费金额缴费; (2)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医疗保险缴费帐户; (3)用人单位如发现缴费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省医保局核对; (4)用人单位在接到省医保局的催缴通知单后应在5日内将欠缴金额(含利息及按月缴交欠缴额2‰的滞纳金)存入医保帐户内; (5)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 (6)用人单位拒缴、拖欠、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将封锁统筹医疗待遇,直至缴清欠款为止。 (7)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缴下月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