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医疗保险(11)
(1)省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因公长期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须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申请异地就医人员须填报《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提供异地常驻户口或暂住证、医院证明、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3)异地就医待遇自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生效,半年内不得变更居住地。 (4)异地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居住地已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申请人员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两所不同级别(省、市、区级,下同)的医疗机构,做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两所不同级别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做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证明,证实以上情况。 (5)已经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医疗保险卡在市内定点医院、药店实行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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