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白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日前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这次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实施范围是,(一)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包括以下企业:①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②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③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④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⑤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⑥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二)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或者规模太小,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由上级工会联合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为保证这次行动顺利实施,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用人单位行政一方或工会一方均可发起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用人单位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一方提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二)用人单位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三)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一提出整改建议一责令改正一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四)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并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对逾期不改,仍然拒绝履行应约的企业,工会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五)认真做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程序,务求实效。启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应做好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情况,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与此同时,自今年起白山市在全市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将每年的三四月份作为集中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月”。 |